第五十一章·章尾小記
先前二十七章·章尾畫影中有提及符牌時,就大概對古代的這類令牌設(shè)定做過些許介紹了。無論是魚符、龜符或其他形式,依舊具有如統(tǒng)兵,傳信的功用,亦是身份象征。
這次既然是大理寺令,那么首先就要看這個機構(gòu)在唐代的大概情況。就個人看到的其主要職能應(yīng)是定位為唐代多數(shù)時期的最高司法機關(guān)。戰(zhàn)國《甘石星經(jīng)》有云:“大理二星,在宮門內(nèi),主刑獄事也?!钡甏眠h,現(xiàn)存其中內(nèi)容大抵為后人拾遺輯佚?!妒酚洝ぬ旃贂返故怯浻校骸岸房男?,貴人之牢,曰大理?!北弧短屏洹分幸媒饷鳎瑫r也詳細列出大理寺卿職責(zé)乃是:“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。”按“五聽三慮”察情盡理。
那么再來需要說明的是個人寫的“大理寺獄司”一職,在大理寺官員構(gòu)成中是沒有的,是個人根據(jù)存在“大理寺獄丞”、“大理寺獄史”、“大理寺獄吏”三個職位杜撰之物,這里主要是為了渲染一些江湖戲說的味道。“獄司”在個人的品級定位中是獄丞到獄史之間差不多,也就是從九品下(再低就只有流外官了。。。)因此按照唐代輿服制度,肯定是沒有魚袋這些配件的。
至于查找到的文獻中提到的“銀章青綬”一詞,在唐代也是有一定品階的官員才能使用的,因此只作為一點兒形式上的參考而已,讓個人為“獄司”加了一個令牌,看作身份辦事的證明。當(dāng)然更多時候應(yīng)該是直接用蓋印公文或一些公章為證,會比較符合辦事手續(xù)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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